投保年齡:18-70周歲
保險期間:終身
交費期間:躉交、3/5/10/15/20年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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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 | 最高保額(元)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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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金 | <p>投保時被保險人未滿59周歲(含59周歲):第6個保單年度起,至首個養老保險金領取日(不含該日)前,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向生存類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生存保險金。投保時被保險人超過59周歲:無生存保險金給付。</p> | |
養老保險金 | <p>自首個養老保險金領取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106周歲時所在保單年度結束時止,被保險人在每一個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向生存類保險金受益人給付養老保險金。</p> | |
祝壽保險金 | <p>投保時被保險人未滿55周歲(含55周歲生日):被保險人在年滿75周歲后首個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按已交納的保險費總額向生存類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祝壽保險金。投保時被保險人超過55周歲:無祝壽保險金。</p> | |
身故保險金 | <p>若被保險人在首個養老保險金領取日零時前身故,給付已繳納的保險費總額與被保險人身故之日保險合同現金價值的較大者。</p><p></p><p>若被保險人在首個養老保險金領取日零時后身故的,身故保險金金額為零。</p> | |
投保人意外高殘/身故豁免保險費 | <p>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投保人在180日內發生高殘或身故,將豁免自高殘或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險費。</p> |
投保年齡:18-70周歲
保險期間:終身
交費期間:躉交、3/5/10/15/20年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其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因下列第1至第7項情形導致其高殘或者身故的,以及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導致投保人高殘或者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合同約定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故意自傷、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更多詳情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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